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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违规货车致一人死亡获刑

2020-01-09 14:05:06 【来源:法制与反腐新闻网】【作者:谭明涓 毛雨佳 姚玉文】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毛雨佳 姚玉文)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陈某锋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宣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2019年4月30日9时许,陈某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空车),沿海口市龙华区迎宾大道南往北方向第一车道行驶至恒大文化城十一期项目工地门口路段时,在该车道停留等候避让直行车辆再实施右转弯准备进入该工地门口,适遇被害人薛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而至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薛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锋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陈某锋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海口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9年6月3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薛某驾驶两轮车辆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认定陈某锋承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案件发生后薛某家属获得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经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持调解,陈某锋赔偿薛某家属46000元,获得薛某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陈某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到岸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锋在民事判决的基础上又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龙华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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