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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横行霸道” 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导致交通事故被判刑

2019-11-28 20:39:44 【来源:法制与反腐新闻网】【作者:纪泉 毛雨佳 吕明珊】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纪泉 毛雨佳 吕明珊)2019年11月26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熊某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熊某江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9年6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江驾驶一辆电动车逆行经过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禧福新城路段时与迎面驾驶30路公交车的司机范某宇险些发生碰撞,熊某江便将电动车横停在公交车前面,与下车的公交车司机范某宇发生争吵,一路争吵跟着范某宇走上公交车并站在车门前,阻止公交车关门行驶。此时范某宇趁熊某江不备关上车门驾车前行,熊某江便上前勒住范某宇的脖子,并拉扯范某宇握着方向盘的手,致使公交车偏离行驶到左侧的绿化带中,撞倒了绿化带中交通指示牌的铁柱后车才停下,造成公交车左侧第二第三车窗玻璃破裂(经鉴定损毁价值4588元),在车停下后熊某江从车窗处准备跳车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查实当时车上共有乘客10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江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碍公交车司机驾驶,造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理,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被告人熊某江在夜间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案发时该公交车上实际载客10名,可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熊某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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