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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诈骗买房人购房款 男子获刑十二年

2019-11-13 21:32:11 【来源:法制与反腐新闻网】【作者:谭明涓 王倩】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倩)被告人刘某建,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

  一、被告人刘某建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25477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建系海南惠某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房公司)股东、海南某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公司)业务员,惠某房公司的业务由刘某建负责。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建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同年4月15日李某向环球100 宝龙城项目开发商长影长流(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5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认筹金,同时通过刘某建了解到某房公司能保证买到房,但需支付人民币6万元锁定房源的团购费,于是李某向某房公司支付了6万元的费用。同月下旬,海南省出台买房限购政策。由于李某不符合买房条件,环球100 宝龙城项目和某房公司分别将5万元认筹费和6 万元团购费退还给李某。

  2018年5月4日,刘某建骗李某称,“某房”和“惠某房”属于同一家公司,分开是为了合理避税,惠某房公司是专门用来解决用户社保问题,并称花27000元补交2 年的社保可以达到购房资格。于是李某在新疆家里通过手机银行把10% 的买房首付款和办理社保的钱共计人民币181260 元汇到刘某建提供的惠某房公司账户。之后,刘某建向惠某房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谎称李某转来的人民币181260 元是用来帮客户买社保和代缴房款的,让财务将该笔钱转给刘某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里,后刘某建将人民币181260元全部用于赌博。

  2018年5月,海南省出台人才引进政策,被告人刘某建向李某谎称其能为李某办理人才引进并买到房。同年5月15日,李某在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新疆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先后二次向惠某房公司转入首付房款费用人民币94217元与500000元。随后,刘某建以为客户办理购房手续为由,让公司法人和财务将人民币594217元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刘某建收到该款后将款项全部用于赌博输光。同年6月4日,刘某建为了防止被李某识破自己的骗局,将一份假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寄给李某签署。

  因环球100 宝龙城项目已向李某退还认筹金,2018年7月1日,刘某建以需要重新以李某的名义转认筹金为由让李某向惠某房公司转入购房认筹金人民币50000 元。同年8月16日,李某在新疆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惠某房公司账户转了人民币50000 元,刘某建同样以为客户办理购房手续为由,让法人和财务将人民币50000 元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并将该款用于日常开销。

  二、被告人刘某建诈骗被害人蒋某人民币386450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初,被害人蒋某想通过被告人刘某建购买商铺,被告人刘某建当时手上并没有房源,却向蒋某推荐了实际已在他人名下的海口市琼山区椰博路城投凤桐雅苑一层铺面。蒋某看中了以后,于同年9月25日转人民币5 万元到刘某建提供的惠某房公司账户。同年9月27日,蒋某向刘某建提供的惠某房公司账户转入人民币35 万元。刘某建为了不让事情败露,以老顾客优惠为由,于2018 年9 月28 日,通过惠某房公司账户退了人民币14100 元到蒋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2018年10月26 日,刘某建以交纳登记费用为由,让蒋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转人民币550元到刘某建的支付宝账户上。

  2018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建到海口市公安局五源河派出所投案。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192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建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25477元、蒋某人民币386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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