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现前夫家祖屋被征收 起诉到法院索要拆迁补偿款
女子邱某起诉离婚后,发现前夫许某的祖屋被拆迁。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刻意隐瞒了这笔拆迁补偿款,于是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有证据证明其与许某拥有涉案房屋一半所有权,遂驳回诉请。
律师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即便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女子离婚后索要前夫祖屋征收款
海口女子邱某与男子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
依照法院判决,邱某获得位于海口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许某则获赔补偿10万元。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邱某无意间发现许某老家的祖屋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征地拆迁。邱某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得知,许某与胞兄弟的祖屋,征地拆迁补偿款有18万余元。
“明知道有这笔款,他故意瞒着我。”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胞兄弟一起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刻意隐瞒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
邱某向二审法院诉求对此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已领取该款项,遂驳回诉请,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的邱某,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求,将许某告至海口龙华区法院,诉请许某支付一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法院:可分割但未能证明拥有祖屋所有权
“这祖屋是我母亲的,钱也应该归她。”面对起诉,许某辩称,涉案祖屋是他母亲所有,该款应归其所有。他共有四兄妹,两妹妹均已出嫁,只有兄长在家照顾母亲。
“我长期在外地打工,照顾不了母亲,这笔钱用来支付她的赡养费、医疗费。”许某称。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许某的祖父母留下的,祖父母去世后由许某的父母继承。许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10年后,该房屋被当地政府开发修路建设征收。许某与其兄长和政府部门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包括上述房产拆迁、补偿费在内,以及电话和电视迁移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补助、建筑安装税补偿等,共计补偿18万余元。
许某的母亲出具了一份《证明书》,载明:“2010年5月5日,其委托长子和二儿子两兄弟与琼海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了《祖屋搬迁万泉河南路补偿安置协议书》,拿回来的该拆迁款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许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等,其兄长已领取,并已交给其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以许某兄弟俩因祖屋被征地,所获取拆迁补偿款18万余元,许某应分得9万余元,该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许某支付给其4万余元,但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许某对涉案房屋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而许某的母亲亦不认可该事实,故邱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诉求。
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可起诉索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需要经营,共同财产也应彼此坦诚。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比如夫妻之间相互公开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证券账户、开户的证券公司信息,以及房产、车辆等各项财产信息。同时,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不要作甩手掌柜,对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闻不问。如果发现对方突然有大额开支或资产变动,就要及时询问了解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该如何维护权益?
王露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方请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以一方实施了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部分为限,不能任意扩大分割范围。此外,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会判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倘若离婚后才发现夫妻一方,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王露表示,即便一方婚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在离婚后被相对方发现,相对方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而且,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