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司法局副局长借棚改之机受贿 以职务之便为村民谋取利益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倩)被告人石某德,男,1968年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原系海口市美兰区司法局副局长。
2015年下半年,美兰区新琼棚改项目开始启动,被告人石某德作为新琼棚改项目指挥部征收组B段现场负责人,负责司法局工作组片区内灵山镇新琼村委会榕树村、坡咏村的土地征收工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石某德利用职务便利,在优先协调安排土地测绘、复核、提高装修档次等方面为陈某东、王某奎等2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东、王某奎好处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陈某东好处费30万元
新琼村委会榕树村村民陈某东为了感谢石某德在征收过程中优先安排人员为其开展土地测绘、复核,建档等方面提供的帮助,2017年4月的一天上午,陈某东在新琼棚改指挥部附近的路边(靠近美林湾小区)送给石某德好处费现金30万元。
2、收受王某奎好处费6万元
新琼村委会坡咏村被征收户王某奎为了感谢石某德为其提高房屋装修档次标准提供帮助,2017年年初的一天,王某奎在海口市白龙南路龙泉咖啡馆停车场送给石某德好处费现金6万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石某德主动到海口市美兰区监察委投案,并交代了其收受陈某东、王某奎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家属代被告人石某德上缴赃款。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石某德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接受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预缴了罚金,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石某德宣告缓刑。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石某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