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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

2019-12-23 22:08:20 【来源:法制与反腐新闻网】【作者:谭明涓 王娇】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娇)男子在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租赁车辆在高速路口与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美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江某于2019年1月30日取得机动车C1驾驶证。同年2月22日下午,江某在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琼A1M***的小轿车从文昌市文城镇往罗豆方向行驶,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文高速公路三江互通路口由东往北方向右拐弯时,与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刮蹭,导致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立即拨打了120及110电话,并与120救护人员一起将田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次日,江某经电话传唤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同年3月7日,被害人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江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积极向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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