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打砸“仇人”槟榔铺 将劝架人员砍伤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黄某峻,男,1998年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被告人黎某广,男,1997年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被告人李某铭,男,1998年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峻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梁某赞(未成年人)发生矛盾。为发泄不满情绪,2018年6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峻以过生日为名,纠集李某铭、黎某广、等人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大英火锅店喝酒,期间黄某峻提出去打砸杨某的槟榔摊,其余人表示同意。当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峻、李某铭、黎某广等人持木棍来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大英火锅店楼下某水吧门口处,由黄某峻手持木棍打砸被害人杨某经营的槟榔摊,并用手扇被害人梁某赞几巴掌,李某铭、黎某广等人则站在一旁为黄某峻助威,杨某上前拉住黄某峻,被黎某广一把推开。杨某的朋友李某武上前劝阻黄某峻,黄某峻便捡起掉在地上的槟榔刀,追砍被害人李某武,致使李某武的头面部及膝部多处受伤。杨某报警后,被告等人均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武伤致形成右颧骨及右额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峻、李某铭和黎某广分别于2018年7月7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24日在海口市、厦门市和海南省乐东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峻、黎某广、李某铭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武人民币1万元,共计赔偿被害人李某武人民币3万元,李某武对黄某峻、黎某广、李某铭表示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峻、黎某广、李某铭在公众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广、李某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峻、黎某广、李某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武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黄某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黎某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