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密谋盗窃“老东家” 得手后其中一男子趁他人不备偷偷分赃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陈某雄,男,1983年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被告人王某龙,男,1982年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被告人卢某俊,男,1992年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雄、王某龙、卢某俊相聚闲聊时,产生了去王某龙曾工作的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盗窃保险柜的意图。当日6时许,三人分骑2辆电动车窜至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厂内。王某龙负责领路、撬开财务室大门并望风,由陈某雄、卢某俊合伙将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1万元和若干金银首饰的保险柜盗走。在卢某俊租住处,王某龙、卢某俊利用陈某雄提供的电锯将保险柜锯开。陈某雄趁着卢某俊入睡之机和王某龙先行分赃,后在和卢某俊一起将保险柜销毁证据时又发现部分赃款,二人瞒着王某龙再次分赃。最终,陈某雄分得赃款现金6.2万元人民币(单位下同,略)、1条金项链、1条银项链,王某龙分得赃款现金3万元、1条金项链、1条银项链,卢某俊分得赃款现金1.8万元、1条金项链。除了陈某雄还给黄某的个人欠款1万元被追回还给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外,其余赃款赃物均被各被告人挥霍一空。公安民警于2017年5月31日根据在案发现场遗留的DNA 检材,在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抓获被告人陈某雄;并于同年6月7日对被告人王某龙网上追逃,2017年10月24日在海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抓获被告人王某龙,2017年10月29日在美兰国际机场抓获被告人卢某俊。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雄、王某龙、卢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雄、卢某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雄、王某龙协助抓获罪犯吴淑程,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雄、王某龙、卢某俊共同盗窃,应对盗窃数额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卢某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雄、王某龙、卢某俊共同赔偿被害单位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