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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们 海南这3个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点地址、电话在这→

2024-08-23 09:21:36 【来源:南海网】【作者:】

  南海网8月22日消息(记者王燕珍 实习生 樊淑文 通讯员 胡蓉)为全面提高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往返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时间,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向社会公布全省事故复核点位、联系方式及相关内容。

申请复核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发生在海口、三亚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分别向海口、三亚交警支队提出复核,其他地区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复核。

  海口辖区事故复核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金集路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院内,电话:0898-66972086,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下午14:0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亚辖区事故复核地址:三亚市凤凰路156号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楼事故复核小组,电话:0898-88757536,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2:00;下午15:00到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除海口、三亚外,发生在其他地区的事故复核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林村路10号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事故复核窗口,电话0898-68835010,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复核申请的时限和需要提交材料

一、复核申请的时限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123发送的互联网快处事故认定短信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申请复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诉求、申请理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及申请日期);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或12123发送的互联网快处事故认定短信截图;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或受伤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需提交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户口本等材料;

  5、委托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需提供电子证据的可刻录光盘一并提交。

复核申请相关问题解答

一、哪些情况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当事人逾期超过三个工作日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2、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已复核过的事故再次申请复核不予以受理。

二、复核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复核期间申请人可以做什么?

  1、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可向办案单位提出调解申请;

  3、决定不再复核的,可向已经受理该复核申请的交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复核申请;

  4、事故复核期间不影响已放行的事故车辆维修,事故各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

四、复核结论分哪几类?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五、对复核结论无异议,下一步可以怎么做?

  1、作出维持复核结论的,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论无异议的,就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办案单位共同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在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可就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办案单位共同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对复核结论有异议,下一步怎么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若对原办案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仍存在异议,可以就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交依据请求法院对事故认定书证明力进行审查。

七、作出撤销决定的复核案件,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期限办理:

  1、重新调查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十日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注:1、以上内容所称的“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2、邮寄申请的复核申请时间以寄出当日邮政部门收件时间计算,快递部门转送时间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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