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9月1日起实施 明确防震减灾工作职能职责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8月31日消息(记者 周静泊)8月31日上午,《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新海南客户端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职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预警、地震与火山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内容作出规范。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 刘洋 摄
据了解,由于现行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25年,部分内容无法适应目前海南防震减灾工作需要,日前,海南省人大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修订,并结合现有法规内容及体例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崇高介绍,本次修订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重复上位法,不设章节,缩减为二十三条。《规定》主要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职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预警、地震与火山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内容作出规范。
《规定》明确,海南防震减灾工作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同时,《规定》明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有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规定》还对火山灾害应急有关内容提出要求。
《规定》明确省级地震、火山监测预警站网作为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与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联网,共同服务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工作。据悉,随着国家地震预警工程推进,海南省地震预警工程建设于2023年上半年完成,已覆盖全省19个市县,不久后将正式投入运行。
在提高地震、火山灾害防治能力方面,《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摸清风险底数。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强化建设工程地震灾害风险管控。《规定》还明确海南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为“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并进一步优化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在厘清如何应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同时,结合核电、建筑、电力、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规范标准,将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进一步明确,切实增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可操作性。